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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要债分享履行不能的担保责任
时间:2024-06-15 点击:44次

上海要债分享履行不能的担保责任


  1.在债权转让后,如果债务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即出现履行不能的情况,债权转让人需要对此承担担保责任。

  这是因为,在债权转让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再存在,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由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形成。

  原债权人因转让协议的生效而完全退出原来债的关系,丧失债权人的地位,对债务人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不再享有权利,当然对债务人履行不能也不负担保责任。

  2.如果将对濒临破产企业的债权转让给债权受让人后,债权转让人需要对债务人的履行不能不向债权受让人承担担保责任。

  这是因为,濒临破产企业的债权存在较大的风险,如果债务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债权受让人的利益将受到严重损失。

  因此,债权转让人需要对此承担担保责任,确保债权受让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需要注意的是,债权转让人在承担担保责任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1.如果是因为债务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债权转让人可以依法向债务人追偿;

  2.如果是因为债权本身存在瑕疵或者债权转让人未尽到调查和了解义务导致的问题,债权转让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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